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6民初90号
原告:浦江县强优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五丰傅宅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贾永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612室。
法定代表人:姚安宁。
被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强优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强优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利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楼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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