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4687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三新银座**。
法定代表人:姚安宁。
被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雅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张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