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杭辖终字第1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号三新银座****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本案涉案合同发生地及***的住所地均为山东省烟台经济开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山东省烟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向原审被告浙江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雪原
审判员张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韩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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