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信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5民初204号
原告广东信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信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沅,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南沙区大岗镇庙青村农村水改项目施工合同》经招、投标程序签订,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保修期亦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约结算并支付相应工程款。虽然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完工结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但该条约定应仅适用于财政投资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工程因没有按照规定对增加工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无法符合办理财政评审的条件,至今仍未顺利完成财政投资评审程序。在未有证据证明无法完成财政投资评审程序的责任在原告一方的情况下,该约定会使原告的合法债权被无限拖延,有损原告的合法权利,违背公平原则。现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作为其主张工程款的依据,合理有据。广东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评估报告》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为3311597.74元,双方当事人对该评估结论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评估结论予以采信。现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466401元,故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845196.74元。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5月1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结合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涉案工程早已超过保修期,故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企业。被告系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成为涉案工程的中标单位。 2015年1月29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南沙区大岗镇庙青村农村水改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承建涉案工程,工程为按招标图纸总价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价(含税金)为3081830.03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235504.03元。合同另约定:每月进度款只付应付款(扣除预付款、违约金等后)的80%。另20%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15%为暂定结算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造价,再按财政评审结算价的95%减去已付工程款得出的结算金金额支付,第二部分5%为工程保留金。完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0天内完成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和复核,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送来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0天内完成复核并送财政部门审定。完工结算申请单必须附有关结算书及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在完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并附财政部门完工结算核定确认通知书。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后,承包人在二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审定完毕,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七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本工程为按招标图纸总价承包合同。总计承包合同是指工程合同价不随人工及正常材料价格波动、施工方案、地形、一、地形变化以及费用标准和工资等政策变化而变化的合同,以经发包人认可的中标价为总价,以此为依据进行结算支付,除合同第37和第39条规定的以外不作任何调整。合同最终结算的工程量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变更引起的原招标图纸与工程竣工图纸相比工程量增减量的总和。保修期限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进场施工。《南沙区大岗镇庙青村农村水改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于2015年6月完成施工。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加工程,增加工程于2015年11月完成施工。2016年5月10日,包含增加工程在内的涉案工程被评定为质量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原告确认被告已向其支付工程款共2466401元。 被告对增加工程项目没有争议,但认为工程造价应以财政评审结果为依据。原、被告陈述涉案工程因赶工期,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增加工程的审批手续,导致工程完工后不符合财政评审条件,至今未能进行结算。为确定涉案工程的最终造价,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广东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原告为此预付鉴定费34500元。原、被告均要求按照实际施工内容对包含增加工程在内的涉案工程据实进行整体造价鉴定。据此。广东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了《工程评估报告》,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为3311597.74元。原、被告对该评估结果均无异议。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信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45196.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26元、鉴定费345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慧娟
法官助理谢雨虹 书记员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