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进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进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开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原审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洪生福。
上诉人佛山市进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2249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佛山市进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原审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应由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原审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2020)粤01破申29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01破245-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证实2020年8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案外人对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关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22497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梁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