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628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文,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朝阳居委会容奇大道中197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2621415K。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13号406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73273。
法定代表人:洪某1。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工程款1381729.07元及逾期利息(以1041805.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外排山架超期使用费5222008元及逾期利息(以52220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21日签订承包外排架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接位于顺德区容奇某项目的外排架搭设和拆除工程,合同中约定了承包内容、结算方法和单价等相关内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方为被告**公司,总包方为被告润胜公司,但两被告均未在上述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只有该项目的建设代表肖友文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正式进场开排,并按照约定全部完成了外排架的搭设工程,被告也分期支付了共79万元的工程款。因被告的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导致原告搭设的外排架长期没有拆除,直到2019年8月28日,被告才叫原告拆除外排架,除去合同中约定的外排架使用期13个月,被告超期使用原告的外排架已达1513天之久,被告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超期使用费,但被告在原告拆除外排架之后,既不付清所欠的工程款,也不支付任何外排架的超期使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粤01破申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润胜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其后该院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润胜公司的管理人。上述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的对被告润胜公司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的有关主张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霈锋
人民陪审员 陈雪琴
人民陪审员 范远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善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