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祥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遂川县祥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川县戴家埔乡清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27执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祥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遂川县工农兵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遂川县戴家埔乡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遂川县戴家埔乡清秀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遂川县祥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川县戴家埔乡清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询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执行措施,除向遂川县戴家埔乡人民政府发出了提取收入的相关手续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标的额为270619.81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6427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