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祥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遂川县祥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县左安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7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林、**,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祥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生,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左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遂川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原告***诉被告遂川县祥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县左安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饶传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梅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