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7民初11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农民,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江西省吉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遂川县碧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遂川县碧洲镇圩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遂川县祥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工农兵大道56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遂川县碧洲镇人民政府、遂川县祥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彭玉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