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与南通福伦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26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03771098Y,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金明,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俞春雷,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福伦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921041255,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海军。
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福伦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南通福伦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分期支付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息合计5864831.78元,若未按期履行,则承担相应利息,并承担逾期未付金额的20%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7374012.26元。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5200000元及执行费5427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依据相关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612执26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通
书 记 员 金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