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7627号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5524号)。
法定代表人:陈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更生,北京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红,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