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7民初792号
原告: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左长寿,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瞿国谦,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
被告:**,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瞿国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左长寿、瞿国谦、***、**、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锐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