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执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高新区大天地水泥瓦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玉龙院村**,注册号:×××44。
被执行人: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西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5793512B。
法定代表人:瞿国谦,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绵阳市高新区。
绵阳高新区大天地水泥瓦厂申请执行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792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绵阳高新区大天地水泥瓦厂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4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银行存款28121.10元已扣划至本院案款专户;未查到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通过调查绵阳市住建委、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到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通过网络查询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未查到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至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到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朝刚
审 判 员 桂 霞
审 判 员 向 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怡凡
书 记 员 胡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