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233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南门街(江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608590130。
法定代表人:魏永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应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5793512B。
法定代表人:瞿国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9)渝0243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3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申请执行费45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
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案未执结的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3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申请执行费454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23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吕东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