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执恢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西山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57935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8400.00元,已执行到位85272.7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采取了限高惩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小东
审判员  杨 森
审判员  梁清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