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3民初1313号
原告:祥云县***免烧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3MA6K9TUY3C。
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云南驿镇云南驿村。
经营者:***,女,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贵,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昆明市寻甸县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系***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5793512B。
法定代表人:瞿国谦,执行董事。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祥云县***免烧砖厂与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祥云县***免烧砖厂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祥云县***免烧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祥云县***免烧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6元,减半收取计373元,由原告祥云县***免烧砖厂负担。
审 判 长 史有梅
人民陪审员 李丽英
人民陪审员 杨家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