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86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南充市顺庆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瞿国谦,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东,四川视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西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基彬,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30元,减半收取18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曾幸刚
审判员 李远春
审判员 曹 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