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民终799号
上诉人:***,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龙,四川华晨(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科,四川华晨(南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瞿国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东,四川视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昱非,四川视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张基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州,内江市东兴区郭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龙、孙科、被上诉人**、四川翰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东、原审第三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3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余发会
审 判 员 何中明
审 判 员 夏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夏 源
书 记 员 尹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