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鸿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5684号之一
原告: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金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TBX5M7D。
法定代表人:王香兵,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天锐,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木星科技发展中心科技大厦厂房二区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44783。
法定代表人:周舸,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