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邹元超与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5269号
原告:邹元超,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奎,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森林,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木星科技发展中心(木星科技大厦厂房二区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44783。
法定代表人:周舸。
本院在受理原告邹元超与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邹元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元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元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邹元超负担。
审 判 员  徐  振  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记员谭青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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