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0258号
原告:重庆酷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22号金泰智能产业园8栋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5083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木星科技发展中心(木星科技大厦厂房二区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44783。
法定代表人:周舸。
原告重庆酷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酷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4.32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酷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