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648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木星科技发展中心(木星科技大厦厂房二区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44783。
法定代表人:周舸。
原告**与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18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