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92民初1395号
原告:重庆汉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3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799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木星科技发展中心(木星科技大厦厂房二区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44783。
法定代表人:周舸,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汉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汉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汉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83元,按40%收取计205.93元,由原告重庆汉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