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5719号 原告:***,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木星科技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