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5719号
原告:***,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木星科技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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