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与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5719号 原告:***,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木星科技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舸。 原告***与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兰 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