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5605号之一
原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青山路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9944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2111354315。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月6日出生,北京市**(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65××××。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202410。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311676258。
原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中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省***中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中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中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10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