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某某中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5605号之一 原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青山路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9944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2111354315。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月6日出生,北京市**(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65××××。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202410。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311676258。 原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中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省***中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中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中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10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