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81民初2641号
原告: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环东侧。
法定代表人:JinLe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鲁0481财保2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石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