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滕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81民初3239号之一
原告:滕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环路东荆河路北侧(山东凯莱新型建材公司院内)。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鲁0481民初32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滕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8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石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