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481执保506号
申请人:滕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环路东荆河路北侧(山东凯莱新型建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ER2MAXQ。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288161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滕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2019)鲁0481民初3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上列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石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