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财保281号
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8700936H。
法定代表人:JinLei,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2881617E。
法定代表人:倪培斌,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鲁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凯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龙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