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481执保258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6288161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2)鲁0481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854907.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854907.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永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