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1450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福成,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思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士云,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中发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