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嵩创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嵩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特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4201号
原告:郑州嵩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建业枫林上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N05G29。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新立,男,1988年6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特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盆岭路**保利西海岸****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RRTC1W。
法定代表人:张正文。
原告郑州嵩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特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返还货款,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嵩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特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嵩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特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郑州嵩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天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佳辉
书记员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