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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泓源达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3民初2066号
原告: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1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6603769783。
法定代表人:邱为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游辉,南平市建阳区麻沙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泓源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黄花山路1246号【大潭映象】12-16裙楼60#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2Y846DOD。
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
原告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泓源达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泓源达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