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725民初1752号
原告:***,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理鸣路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7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