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民初322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第三人: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理鸣路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同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