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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学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25民初322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第三人: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理鸣路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桃花源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同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