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5执恢26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任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炎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06000元,运费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98.5元,执行费15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双方私下已将该案涉案案件款予以解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15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唐凤龙
执行员 刘 平
执行员 姚向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