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安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斯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5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任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佛山斯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炎强,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佛山斯隆电气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000元、运费2000元,并已10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298.5元,执行费15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佛山斯隆电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得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佛山斯隆电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斯隆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申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15执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唐凤龙
执行员  刘 平
执行员  姚向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