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正荣门窗有限公司

宜昌心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宜昌正荣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5民初405号之一
申请人:宜昌心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北侧(深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正荣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席祖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心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正荣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原告)宜昌心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被告)宜昌正荣门窗有限公司价值15745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鄂0505民初40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正荣门窗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7450元,或者查封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8月13日,申请人宜昌心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宜昌心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正荣门窗有限公司价值157450元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