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02民初1814号
原告:**高,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大队。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六路33号大院。
负责人:连光素。
第三人:***,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第三人:***,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高诉被告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大队,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2021年5月18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31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157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员蒋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金晶
书记员江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