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9执保105号
***、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与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09民终325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对被保全人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具体如下:
一、于2021年11月15日继续冻结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账号:6314********)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于2021年11月11日继续冻结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账号:4400********)的银行存款,应冻结人民币2981380元,已冻结1012632.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于2021年11月11日继续查封***所有的位于茂名市××路××号大院1号1603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茂房字第0×**,面积245.82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于2021年11月11日继续查封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茂名市××路××号××楼××号车房(证号:××,面积:100.1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受理执行的(2021)粤09执保105号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