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鼎泰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8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鼎泰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鼎泰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9元,减半收取2604.5元,由上诉人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汤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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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