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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三正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南宁三正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保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22执保270号

***、覃强、覃永泽、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广西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保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覃强、覃永泽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据已生效的(2021)桂0122民初170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覃强、覃永泽、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广西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50193.39元。冻结有效期限1年,从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9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22民初170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