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执恢203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水投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734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C区45号楼1层7号车库(建筑面积为:26.7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松00027740号)及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C区45号楼1层8号车库(建筑面积为:26.7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松00027741号),进行了轮候查封;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厦门市赭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持有的100%股权进行了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仍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水投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水投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景学武
审判员 李相彬
(院印)
书记员 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