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3执1440号之三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80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耀晖、栾红梅、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24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706.46元,因该款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欠款已转为执行费缴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幸福科技园1栋19号工企房产一处、执行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C区45号楼7号车库一处,因两处房产均有案外人居住使用,暂无法予以腾空,不具备评估、拍卖的前置条件,故本院对该房产暂不予以处置。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耀晖名下车牌号为黑A×××××别克昂科雷牌、被执行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黑A×××××宝来牌、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金杯牌、黑A×××××福田牌、黑A×××××雪佛兰牌、黑A×××××江铃全顺牌车辆共六台,因无法找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耀晖、栾红梅、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耀晖、栾红梅、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耀晖、栾红梅、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兴支行不能提供其他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兴支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兴支行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14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刁乃君
审判员 徐志鹏
书记员 项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