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09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C区45号楼1~2层1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铁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军辉铁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军辉铁军公司给付工程款924,552.5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土方联运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军辉铁军公司的哈尔滨市松北灌排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一期工程渠道开挖工程—发生渠K9+300-K18+200工程。工程内容为渠槽开挖、土方运输,土方量为18万立方米(以实际完成量为准),工期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总工程款4,924,552.50元。被告军辉铁军公司已付4,000,000元,尚欠924,552.50元。 被告军辉铁军公司未出庭,未作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证据1.《土方联运合同》,系2015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证明原告***为被告军辉铁军公司承包的松北灌排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进行渠槽开挖、土方运输;证据2.《工程量计量确认单》及《工程量计算表》一份,系2015年12月7日被告军辉铁军公司出具给原告***,证明总工程量为218869立方米,总工程款为4,924,552.50元。签字位置董事长叫***。 军辉铁军公司未出庭、未质证、未举证。 本院对***举示的证据认证如下:***举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土方联运合同》,约定被告军辉铁军公司将哈尔滨市松北灌排体系及水生态环境建设一期工程渠道开挖工程—发生渠K9+300-K18+200土方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为渠槽开挖、土方运输,开挖后河床断面放坡和渠底要求平整成型达到设计验收标准。土方量为18万立方米(暂定),以实际完成量为准。工期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工程结算为包干基本综合单价,开挖弃土按指挥部要求的红线以外每立方米20元,此单价不含工程拨款税款。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被告军辉铁军公司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处由原告***签字。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土层下面是淤泥,增加了施工难度,故经原、被告协商,每立方米增加2.5元,即单价为22.5元/立方米。2015年11月7日,被告军辉铁军公司出具《工程量计量确认单》,双方对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确认土方挖运工程量合计218869立方米,单价为每立方米22.5元,总工程款4,924,552.50元。被告军辉铁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测量员***及原告***签字确认。被告军辉铁军公司已付工程款4,000,000元,尚欠工程款924,552.50元未付。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案涉《土方联运合同》无效,但因案涉土方挖运工程已完工,双方已对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故对***请求军辉铁军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欠款924,552.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24,552.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