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兴支行,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3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五道街18号2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永源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5号2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5号2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C区45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姜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7)黑01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兴支行与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941788.4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兴支行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同时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持有案外人浙江新航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赭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100%的股权,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兴支行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黑01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张旭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