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吉事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赛福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事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4762号
原告:福州赛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村692号B座2层-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35680510C。
法定代表人:丁其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平,福建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事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吴屿路2号9号厂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63R923。
法定代表人:梁挺平,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赛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事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赛福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7.1元,撤诉减半收取计713.55元,由原告福州赛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彩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舒敏
书 记 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