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498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根立,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勇,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钱根立、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