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5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北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周启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汝基,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218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勇小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19)鲁民终2769号民事判决,确定: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二、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712552元及利息(以2071255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驳回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1924元,由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60334元,由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21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1924元,由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60334元,由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21590元;鉴定费1180000元,由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各负担59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19)鲁民终276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龙口市南山佛光养生谷西区C6-2地块(H区)102套房产。在对被执行人房产处置过程中,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向龙口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申请冻结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鲁0681民初11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的执行款1500万元。另查,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鲁068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确定:一、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违约金14741731.2元;二、驳回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800元,由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5550元,由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10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2021)鲁068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鲁06民终6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7月15日、2022年3月25日,本院经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经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22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互负债务,本案申请执行人南京棠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与(2021)鲁068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江阴市海联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应相互抵销,申请执行人抵销后的剩余债权已被被执行人申请诉讼保全,本案需等保全案件的审理结果确定应执行的债权数额。
2022年3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申请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等另案的审理结果,另案审理期间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振明
审判员 崔建新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双